關於個人資料揭露等手續

1. 揭露等申請

申請揭露等時,請將規定資料連同其他所需資料一同封入信封,並務必以郵遞方式寄往下列地址進行申請。另外,最好能以紅筆於信封上註明「個人資料揭露等申請資料在內」。

〒103-0022
東京都中央區日本橋室町3-2-1
三井不動產株式會社 總務部

2. 揭露等手續需提交之書面資料(格式)等

申請揭露等時,請先下載申請書(A),填寫規定事項後,附上身份證明資料(B),郵遞至上述1之地址。

(A)本公司規定之申請書 個人資料揭露等申請書(PDF)
(B)申請人身份證明資料 駕照、護照(記載有住址之資料)、或健保卡(提前遮蓋妥被保險人等的代碼、號碼等資料 下同)之影印1份

3. 代理人申請揭露等時

申請揭露等是未成年人、或是受監護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是本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除提交上述2之資料外,並需一同添附下述資料(A或B)。

A. 法定代理人時
  • 可用以確認法定代理權之資料(戶籍證明、親權者也可使用記載有扶養眷屬姓名之保險證影印)1份
  • 可用以確認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之資料(法定代理人駕照、護照(記載有住址之資料)、或健保卡(提前遮蓋妥被保險人等的代碼、號碼等資料 下同)之影印1份
B. 委託代理人時
  • 委託書1份
  • 可用以確認代理人身份證明之資料(代理人駕照、護照(記載有住址之資料)、或健保卡(提前遮蓋妥被保險人等的代碼、號碼等資料 下同)之影印1份

4. 手續費及付款方法

申請揭露、利用目的之通知時,申請一次之手續費為1,500日圓。請於申請資料中附上1,500日圓的定額小支票(郵局发行)。另外,申請修改、停止利用時,不需要手續費。

  • * 郵遞至本公司之郵資及定額小支票開具手續費由顧客承擔。
  • * 手續費不足或未附上手續費時,本公司將會與您聯繫。如未於規定時間內付款,則將視為未申請處理。

5. 申請揭露之答覆方式

答覆將以書面形式郵遞至您在個人資料揭露等申請書中填寫之通訊地址。

6. 申請揭露等時所獲個人資料之「利用目的」

在申請揭露等時所獲個人資料,僅可用於申請揭露所需範圍。

7. 關於「保有之個人資料」之非揭露

下列規定範圍內將不揭露個人資料,此外,即便不揭露也將收取規定之手續費。

  • 申請書中記載之住址與身份證明資料中記載之住址不一致等情況下,無法證明身份時
  • 代理人申請而無法確認其代理權時
  • 要求揭露對象並非「保有之個人資料」時
  • 可能會侵害至本人或第三者生命、身體、財產及其他權利利益時
  • 可能會嚴重阻礙本公司業務正常進行時
  • 違反其他法令規範時